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项目库管理工作规定(试行)
(2023年4月14日泸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立法项目库管理,增强立法工作的前瞻性和主动性,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泸州市地方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立法项目库,是指市人大常委会为做好立法项目储备,对收集到的立法建议项目进行筛选论证、择优储备而建立的数据库。
列入立法项目库的项目可以优先纳入年度立法计划和立法规划。
第三条 立法项目库项目的征集、汇总、筛选、入库、调整和撤项,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工委)负责立法项目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办事机构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立法项目库的调整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条 立法项目库实行动态化、开放式、发展型管理,根据全市中心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进行适当调整。
第六条 立法项目库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调整立法项目库与编制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并与编制年度立法计划同时进行。
第七条 立法项目库的项目由市人大常委会结合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公开向社会集中征集。
下列立法建议项目由法工委负责日常收集整理: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办事机构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市政协委员提出的有关立法的议案、建议和提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研究后交由法工委汇总。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办事机构收到的立法建议项目交由法工委汇总。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的立法建议项目,由法工委委托市司法局征集后,统一汇总。
第八条 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立法建议项目的,应当提交立法建议项目表,有条件的还可以提交法规文本的草稿。立法建议项目表应当写明法规项目名称、立法目的和必要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设立的主要制度、立法依据等。
按照前款规定提交立法项目建议表有困难的,可以只提出立法建议项目名称和立法的主要理由。
第九条 立法建议项目由法工委汇总后分送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对立法建议项目组织开展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第十条 下列立法建议项目可以列入立法项目库:
(一)市人大常委会每年集中征集到的立法建议项目,未列入立法规划或者年度立法计划,有立法必要但条件暂不成熟的;
(二)立法规划或者年度立法计划中的项目,没有完成立法任务但仍有立法必要的;
(三)条件成熟,可以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政府规章;
(四)按照第七条规定收集到的立法建议项目,经论证有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的。
第十一条 立法项目库的项目因上位法根本改变或者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再需要制定或者修订的,可以撤项。
立法项目库的项目被列入立法规划或者年度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库中不再保留。
第十二条 法工委负责汇总项目论证结果,提出立法项目库调整建议报告,经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办事机构意见后,报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
第十三条 立法项目库调整后,由法工委告知有关单位和个人,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立法建议项目列入立法项目库的,提出立法建议项目的单位和个人、法规的起草责任单位、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适时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必要的立法准备。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