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公民旁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办法
2024年10月30日泸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一条 为了密切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泸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专(工)委室的建议,决定公民旁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题。公民旁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只旁听全体会议相关议题。旁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公民人数一般每次不超过十名。
第三条 居住在泸州市行政区域内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依照本办法均可自愿申请旁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者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七日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通过市级主要媒体、“泸州人大”网站等向社会公告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公民旁听的议题、名额和申请方式。
第五条 旁听会议采取公民自愿申请和组织邀请两种形式。
自愿申请旁听会议的公民,持本人身份证,经泸州市范围内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开具介绍信,在会议公告的网站上申请报名。
邀请公民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办理。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会场条件、会议议题、旁听公民的代表性、网上报名先后顺序等确定旁听人员名单,并在会议举行3日前通知公民本人,发给旁听证。旁听公民凭旁听证在会场旁听席就座,旁听证当次会议有效。
第七条 旁听公民围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内容,可以书面方式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可以组织旁听公民进行专题座谈,听取意见。旁听公民提出的意见建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并根据主任会议意见转交有关部门(单位)办理。公民旁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时,没有发言权和表决权。
第八条 公民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旁听须知》的规定。对违反会议纪律者,工作人员可以劝其离开会场,必要时取消其旁听资格。
会议结束时,旁听公民应将旁听证及会议所发的资料交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